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9/1 10:11: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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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为适应海湾型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安置房计划、建设、配售、管理工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建设与配售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房包括拆迁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用房、危改安置房等。 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对侨办、危改办、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区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我市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规划局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要求负责落实具体项目的用地选址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四、市计委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安置房立项审批手续。市计委应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

 

五、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负责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安置房建设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配合,对已批未建或已建未售的安置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已批未建(含在建)的安置房,继续由原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已建未售的安置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已列入市住宅办安置房建设计划的项目,手续尚未齐全的,由市住宅办重新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办理,原则上由原申请单位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

 

安置房收购价格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建设与管理局测算送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七、涉及农村城市化所需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安置方案需报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审批,安置结果需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剩余的安置房源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各区政府不再自批安置房建设项目。 

 

八、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负责安置房供应对象审查、供应标准确定等安置房分配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管理局批准的安置房指标和与被拆迁安置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购买。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财政筹资建设或收储的安置房出售必须按“收支两条线”方式组织实施,资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安置房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国土房产局共同制定。

 

九、建立安置房源储备制度。由政府负责拆迁安置后出让作为商品房建设的项目,其用地在公开出让时,应明确将提供给政府作为拆迁安置房的数量、单价、建设标准及相关事宜作为出让条件。该项目内的安置房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安置房的,由市住宅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由原申请单位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作为政府安置储备房源。

 

十、建立安置房土地储备制度。由市国土房产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配合,按照土地实物储备、规划红线储备等多种方式,将安置房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畴,宏观调控安置房建设规模。

 

十一、完善售后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计划、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安置房一律不得用于商品房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违规所得全额收缴市财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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