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地管理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发布时间:2010/7/23 12:50: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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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范征地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部耕保司司长朱留华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h1{ FONT-WEIGHT:bold…

规范征地管理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部耕保司司长朱留华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

  为了进一步解读《通知》的有关内容,7月2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接受媒体采访,逐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记者: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朱留华: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是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为20%~30%。

  三是体现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记者:如何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朱留华:首先是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

  其次是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是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记者:把钱直接补给农民个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确保它的实现?

  朱留华:首先应当明确,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我们主张,各地可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农民个人。

  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记者:安置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怎样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朱留华:征地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确保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安置途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发展等问题。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征地组织实施主体,应对征地安置工作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记者:《通知》第一次提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它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朱留华:按照法律规定,征地中涉及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信访量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精神,我部在此前已开展的研究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政策意见,主要是提高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住房拆迁应因地制宜合理补偿安置、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等,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如何合理推进住房拆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

  朱留华:首先是应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不是简单的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

  其次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记者: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

  朱留华:征地涉及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在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中,要求当地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通知》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记者:当被征地农民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农民听证时提出的问题?

  朱留华:依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征地不仅要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更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群众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2004年部下发《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对征地中涉及的听证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记者:如何加强征地管理中的监管?

  朱留华:首先是前期审查,用地报批中严格把关。对征地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用地审查报批。

  其次是后期监管,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用地批准后,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以及时掌握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落实《通知》要做到“五要”,即在征地工作中要让农民知情,要让农民参与,要让农民住有所居,要让农民监督,要让农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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