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4 9:54: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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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9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是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4〕9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是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加以储备,适应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保证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推动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现就土地收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的范围与方式
  (一)违法、违规取得的土地,依法取得使用权闲置未用超过两年的土地,以及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等,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以同级政府的名义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委托同级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储备。
  (二)省政府审批有偿使用的土地或省直、中直企业单位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使用期满或企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破产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各种原因应收回、收购的土地,可由省级土地收储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实施土地收回、收购。
  (三)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可以在其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并按收购项目履行用地审批程序。
  (四)按照“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原则,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部门可代表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行使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凡属经营性用地,均应从省、市(地)、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库中依法供地,并尽可能做到“熟地”出让。
  (五)省级土地收储机构可商各地市县,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选择具有土地收
购市场前景好、权属合法无争议的土地,出资与其进行合作收储。<br><br>
  二、土地收储审批权限与程序
  充分发挥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在土地收储中的协调作用,建立全省统一储地供地信息平台,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供应提供决策依据。土地收储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省、地市县土地收储机构凡收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年度计划外指标的,应向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二)各地市县土地收储机构在辖区内直接收储的项目,由行署、市、县政府自行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nbsp;
  (三)省级土地收储机构与各行署、市、县政府合作收储的项目,对收储资金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土地收储资金来源和收益管理
  (一)土地收储资金的来源。
  1、政府财政支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本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不低于20%以上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上述资金是土地收储资金的基本来源,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上述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正常使用。
  2、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土地收储贷款业务。
  3、探索其他途径,广泛筹集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土地收储资金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将土地资本运作融入到经济发展和建设中来。
  (二)收益管理。
  土地收益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对合作收储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按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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