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31 14:03: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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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7月2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4]153号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落实到位,现就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规范拆迁行为;加强科学规划,不断改进拆迁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04]46号文件,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明确工作目标。在控制今年拆迁总量比去年减少的同时,保证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众上访量明显下降,杜绝拆迁中的恶性事件;新拆迁项目的纠纷基本得到控制;市政府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拆迁遗留问题的清查,力争到2005年底,解决房屋拆迁中逾期安置、拖欠补偿费等遗留问题。要努力形成一个法规完善、制度健全、规模合理、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监管到位、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城市建设按规划和计划顺利进行而社会稳定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编制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传统街区保护规划,明确拆迁范围、拆迁总量、拆迁户数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新建拆迁安置房,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全市今年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控制在10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项目主要向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大型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公益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和旧城区中迫切需要改造的项目倾斜。

 

    市旧改办、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市、县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当年1月底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各县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今年尚未上报计划的县(城区),须在9月底前补报。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拆迁。已经列入2004年度城建计划的项目,除确保今年11月“中国一东盟(南宁)博览会”举办前必须完成的服务博览会项目外,其它项目按照分类排队、分阶段实施的要求适当调整拆迁和建设时序。市、县(城区)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政府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四、严格程序,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工作。认真审核,组织调解,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规范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现场的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实施拆除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要规范拆迁现场行为,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相关政策、拆迁工作纪律等都要公示上墙;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而进行的拆迁,要立即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严禁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或虽已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但未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尚未腾空房屋的情况下,在房屋上写上“拆”字,意在催赶住户的行为。各县(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六、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各县(城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拆迁企业目前仍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必须在2004年10月底前彻底分离,未彻底分离前要停止相关的拆迁活动。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拆迁管理部门、政府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拆迁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七、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数量足够、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和配套完善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针对被拆迁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加快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配套完善,主要用于满足住房困难户和被拆迁户的需要,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拆迁项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都可以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富宁新兴苑、桃花源、东沟岭新区、澳华花园等4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在今年底3000套共3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同时,提前做好明年总量为8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于今年第四季度提前新开工30万平方米。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并设定拆迁补偿最低保护单价和最低保护总价,以保障被拆迁的住房困难户的基本居住需要。

 

    要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拆迁户,有关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安置回迁,凡是超过回迁时限没有做好拆迁户回迁或安置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八、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矛盾和纠纷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办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从现在起,要把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尽快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解决,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之前基本解决。各县(城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拆迁上访较多的县(城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各县(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县(城区)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县(城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矩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各县(城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近年有投诉或上访的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排查、清理,对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特别是要检查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居民利益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整改。这次全面检查的情况,以县(城区)为单位,在9月10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拆迁管理部门,9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督查。

 

    十、完善法规规章,健全政策措施

 

    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针对房屋拆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尽快形成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县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关于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不稳定的焦点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政策,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合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少数无理取闹甚至公开聚众闹事、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案件,进行法律点评,指出其危害;对个别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城区)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县(城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城区)政府对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严格的行政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房屋拆迁和信访工作。要建立信访通报制度,实行一月一通报,特殊情况马上通报。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例会制度,统一研究部署全市的拆迁工作,定期组织县(城区)、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单位、部门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设施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城区)拆迁管理部门要将城镇房屋拆迁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建设、房屋拆迁上访案件、历史遗留问题结案情况于每月度末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并抄报县(城区)政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集中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城市拆迁工作例会讨论研究。

 

    各县(城区)、各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县)行政区域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市县(城区)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城区)政府要在2004年9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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