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8/31 14:01: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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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2004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4]49号印发)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

 

 (2004年5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4]49号印发)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确保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国土资源利用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1、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计划、建设、规划、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并确定五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区域内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地块用途,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力量编制本地区《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3、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和未通过用地预审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须纳入计划,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杜绝计划外用地。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4、加大土地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盲目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本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来。严格把好用地项目关。各市县都要牢固树立节约用地观念,严格按用地定额供地,严防低档次重复建设。各部门要从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规划,研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搞好城市建设规划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建设项目,要全力保证用地需要。

 

  严格限制在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加大土地的集约利用。抛荒闲置土地能复耕的,要组织人员进行复耕;对闲置一年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对闲置两年而不依法收回土地的,暂停土地征用受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规划用地,凡有闲置建设用地的,不能占用耕地;凡能占用耕地的,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尤其要防止不经批准就占用基本农田现象再度发生。

 

  二、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强化市场配置

 

  1、坚持土地供应集中统一的原则,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2、坚决执行《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改制企业用地及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严禁任何单位或集体以任何方式,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对违反规定,操纵、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泄露标底或有关保密资料的;不按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的;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出台与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相抵触的文件的;巧立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协议结果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协议出让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在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后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定不同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差价,调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变更登记。凡不按上述要求使用土地的,规划管理部门不能给用地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房产管理部门不能给用地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该用地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显化土地资产,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土地储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凡按规定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存量用地,都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进入土地储备库,按有关制度严格执行。

 

  5、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增强交易机构服务功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和相关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行为,建立起“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

 

   三、加强基础测绘建设,完善土地产权管理,强化土地登记约束机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好,扩大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在本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全面开展房改房、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各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地籍信息化管理,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各县人民政府要拔出专项经费尽快建立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土地登记数据库,确保5年内各县上报自治区、国务院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全部实现数字化。逐步建立各县、区联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加强土地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构。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三大”纠纷的调处工作,市、县政府要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地区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要建立突发性土地纠纷案件的应急预案。

 

  4、加强基础测绘建设及测绘行业资质管理工作。严禁无资质机构非法开展测绘工作。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定期更新。国土、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做好地图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防止不合格地图制品流出境外。

 

  5、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地籍中介组织建设和地籍资料资产化为突破口,全面实现地籍管理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与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

 

 

  1、认真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管护网络,落实基本农田的定位、定量和管理责任,实现分级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须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划相应的基本农田。

 

  2、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对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要专项用土地复垦开发,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

 

  3、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积极推进已立项的土地开垦整理项目的规范化运作,项目所在地的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要给予大力的支持配合。

 

  五、积极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征地价格、征地补偿统一标准、统一征用。在严格执行现行征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做到依法征地,保证用地。

 

  2、要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放在政府征地工作的首位,拓宽安置途径,对按规定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足额、及时、全部落实到农民身上,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促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六、强化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规范矿业管理,加强矿山监管,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市、县、乡(镇)三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2、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凡有条件建立采矿市场的,都必须推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制度。

 

  3、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环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摸清地质环境家底,掌握地质灾害的发生、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建设用地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障工程建设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抓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

 

  七、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用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各项工作,对违反规划设立的各种名目的园区及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自身存在问题要切实整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监察,以强有力的措施防范和杜绝腐败行为出现,对违反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的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查处。

 

八、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改革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效,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对外开发的发展。

 

  2、加快国土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主要业务网上办公,加快信息化标准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展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服务。逐步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信息服务网络,形成国土资源网上信息服务体系,以信息化推动政务公开,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3、各县人民政府要把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全额拔款,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工资按时全额发放,以稳定队伍,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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