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请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24 15:26: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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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请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1992-12-12]【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发布日期】1992-12…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请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1992-12-12]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

  【发布日期】1992-12-12

  【生效日期】1992-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

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经出让和过户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手续。

  1.由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团(含区、县政府或企业单位自行组团)在赴港招商期间,与外商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的;

  2.与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合资、合作合同的。

 

 

 二、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件及有关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文本;

  5.主管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复;

  6.土地规划和利用设计条件。

 

 

 三、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备的,经批准后可依法签订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未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登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登记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登记地点: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一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管理处)

  联系人:陈 倩 张秀智

  联系电话:5124639 5124621

  特此通知

 

                   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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