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2 14:26: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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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永宁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充规定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

永宁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节约成本,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各乡镇是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是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和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参与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同时对拆迁补偿的账目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各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严格拆迁程序,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征收集体土地在10亩以上或拆迁在5户以上的,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确定的范围上报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征地拆迁方案应该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责任、拆迁对象、拆迁附着物、拆迁预算、安置办法、完成时间以及工作经费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征地及拆迁行为,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为保证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所有丈量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丈量数据要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具体操作程序:

 

(一)公告:征地拆迁方案批准后,实施部门依据方案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张贴宣传。

 

(二)实地丈量清点:对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总面积、公共用地面积、农户承包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和其他辅助设施面积进行实地丈量,对其他各类附着物进行清点。

 

(三)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内容:

 

1、拆迁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2、拆迁工作的程序;

 

3、实地丈量清点的数据;

 

(四)申请复核:在公示期内,农户对集体公用地、承包地、个人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和附着物的类别、数量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工作组应在2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当面告知申请人。经实地复核发现原始丈量清点数据确有误差的,复核组应向计算组提出书面补遗,书面补遗应由申请人签字。

 

复核人员不参与实地丈量、清点、计算和签订协议工作。

 

(五)补偿计算:补偿计算组以实地测量、清点的数据为基础,以现行的征地拆迁标准为依据,对没有提出异议的农户土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是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唯一凭据。计算结果要据实、合理、准确,严格执行标准,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补偿计算组应有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计算结束后及时予以公示。内业计算组不参与原始实地丈量、清点、复核和签订协议工作。

 

(六)协议签订:协议签订组以计算结果为凭据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签订组不参与实地丈量、计算和复核工作。

 

(七)动迁工作:动迁组实地督促,指导群众的搬迁工作,确保安全、按时完成。

 

(八)权属移交:拆迁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实施拆迁的单位将拆迁土地移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移交目录,对所征用的土地面积进一步进行确认后,以实际土地面积建档备案。

 

(九)总结归档:由拆迁主体单位形成拆迁总结,参与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拆迁协议一式四份,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乡镇各存档一份,被拆迁户执一份。

 

(十)以前规定与此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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