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7/8 14:08: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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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5]40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40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地农村宅基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再扩大。规划农村居民点选址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良田好土。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但是,山区因受地形和农业生产条件限制,可在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外分散建设住宅。分散建设住宅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从2005年起,各州(市、地)下达县(市、区、特区)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单独计列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逐步实行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供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超指标批地。各县(市、区、特区)每年应将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建设用地报备案,一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为适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特点,保证其用地依法、及时取得,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初一次性向有权一级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农用地转用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乡(镇)的农用地转用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农村村民申请在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申请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履行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占补平衡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督促乡(镇)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实施。
(六)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拟定的申请条件应进行公示,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申请条件应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八)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十)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一)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二)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迁村并点、旧村改造涉及腾宅还田的,对该农民新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占补平衡可实行计划补充。迁村并点、腾宅还田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检查、核实,报经州、市、地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可作为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组织或督促乡(镇)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县(市、区、特区)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三)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四)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措施,于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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