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7/8 14:02: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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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83号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工作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强化批后实施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管理,切实把批后实施管理作为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全省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以下统一称为城市)要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制度,通过监督检查和备案,改变过去建设用地管理重审批、轻监管,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加强对土地征收、供应、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征地、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违规供地、囤积和闲置土地等问题,规范各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管地行为和具体建设项目业主的用地行为,调控并引导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和利用方向,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各地要在监督检查和备案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及监督检查和备案情况,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和社会监督,促进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按程序征收、供应。
(一)严格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
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省负责监督检查市(州、地)所在地城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抽查部分县(市、区、特区);市(州、地)负责监督检查所辖的县(市、区、特区)和除省厅监督检查的开发区以外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查。
省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全省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省对市(州、地)的检查不少于3个,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少于4个。
市(州、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可参照省厅作法,委托局属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每年,市(州、地)对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抽查不得少于30%。
各城市要加强自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城市未按规定实施征地、供地、用地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要跟踪检查,督促该城市整改到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城市依照批准的“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用地位置、权属界限等文件按程序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依法按程序供地和土地使用情况。
3、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采取文字、图件资料检查,实地查看,现场勘测,走访被征地农户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报告
各城市要形成自查报告,市(州、地)在所辖城市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批后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年终总结和年终报备案资料一并上报省厅。
(二)完善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
1、备案内容及时间
(1)备案内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征收、供应、使用情况。
(2)初始统计时间:统计时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征收、供应和使用情况。
(3)统计及报备案时间:一年两报,即半年报和年终报。半年报的统计时间从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终报的统计时间从本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市(州、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7月10日之前、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向省厅耕地保护处备案半年和年终报表。市(州、地)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所辖城市备案上报的具体时间。
由于今年试行新的报备案制度,各市(州、地)2005年第一期报备案填报备案表1-1、1-2(见附表),上报时间延长到8月底,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务必在8月31日前上报备案材料。
2、备案资料
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据实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填报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表,市(州、地)向省厅上报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备案汇总表(见附表)。备案表分为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软盘或电子邮件)两种,省、地、城市各存两份纸质报表和一份电子报表。
二、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用档案管理
(一)信用等级评价
省厅在监督检查和报备案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各城市的信用等级,设定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实施征地,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有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供应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率达50%以上的;按要求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备案的城市,评为合格。
发现批甲用乙、批少用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安置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土地供应不符合规定,有50%以上土地未供应、供应的土地有50%以上闲置未严格依法处理;未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报告或备案等情形之一的城市,评为不合格。
信用等级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继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该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扣减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上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经严格审查确认整改落实到位的,恢复该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二)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信息公示
1、信息公示内容及网址
信用档案公示内容:征地补偿费兑付、土地供应、土地使用(闲置)、信用等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考核结果(暂缓或冻结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限期整改、继续受理土地报件)等情况。
整改情况公示内容:整改原因(征地补偿费未及时兑付、违规供地、违规不供地、闲置土地超出规定比例、应整改但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整改情况、信用等级、不良信用记录次数、整改后的处理等情况。
建设用地报批退件公示内容:建设用地报件名称、退件文号和时间等情况。
省厅的网址:www.gzgtzy.com。
2、信息公示时间
每年7月5日至31日,12月5日至31日为信用档案公示时间。
(三)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信用公示内容和时间,但必须公开设立监督电话,对举报、检举情况要有记录、有处理,记录处理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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