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6/11 19:34:21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办法为:住宅暂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住宅暂按转让收入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

 

    个人转让住房应分别不同情况掌握:

 

    一是转让普通住房应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照顾(普通住房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是转让非普通住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土地成本和综合费用分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摊:

 

    (一)在我市范围内开发、转让土地,其土地成本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二)对一个小区或一个项目的土地成本费用以及为小区或项目建设发生的综合性费用,则按小区内(或项目)各单项工程或幢号的建筑面积占小区(或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到各单项工程或幢号。

 

    (三)对一栋既有住宅又有写字间、公寓、车库等建设内容的单体综合楼,其土地成本费用及综合费用分摊则应该按各建设内容的建筑面积占综合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上一篇: 下一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