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9/9/9 15:11: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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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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