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9/9 11:47: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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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村方家哈312号。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地址:松江区松江镇园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区长。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10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   村方家哈312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地址:松江区松江镇园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 职务:区长。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新浜镇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职务:镇长。

                 申 请 事 项

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622日得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适用包括申请人房屋附着的宅基地在内土地建设新浜中心村,与申请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新浜镇中心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但第三人没有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就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这属于在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恰前提下获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中华人民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严重违法。

二、新浜中心村的投资和经营单位是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三人实际上是骗取了被申请人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超越法定权职权。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申请人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也是明显超越职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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