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发布时间:2009/9/8 11:25: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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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申请人:高福新,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高畈2组28号申请人:高勇明,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62号申请人:胡凡英,,男…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高福新,男,1969102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高畈228
   
申请人:高勇明,男,19802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62
   
申请人:胡凡英,,男,195710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庙18
   
申请人:李哲伟,男,1947717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高家畈54
   
申请人:李哲经,男,1943312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88号高畈
   
申请人:李素珍,女,195518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130
   
申请人:高勋常,男,19301210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23
   
申请人:高申艳,男,1954112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2159
   
申请人:高福超,男,1975115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108
   
申请人:余秀芳,女,19661227,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家畈98
   
申请人:高勋新,男,1966114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高畈村46
   
申请人:李红霞

申请人:盛翠霞
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农用地23.0134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1.57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的具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给予提高。

事实与理由:

20095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829作出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大悟县2008年度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8]535号),而在此之前,大悟县人民政府就以“征用”的名义先行占用,因相关部门没有公告征用土地相关事宜,此前申请人对补偿项目和标准一无所知,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得知,府前居委会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仅为每亩19950元。

被批准征收的大悟县城关镇府前居委会农村集体土地绝大多数为菜地,每亩地年产值均在万元以上,而按一般耕地的年产值统计,每母仅千元。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被占用的菜地应属基本农田,而有关部门为了规避国务院审批和降低补偿标准, 在报批材料中全部是以一般耕地报批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的规定,征地补偿应按最高标准,而按一般耕地报批,导致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不能按最高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上既不公告,也不与失地农民协商,也不知标准是什么如果按上述每亩19950元的标准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和二次创业,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违反了不能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降低的有关规定。而且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未批先占(用)甚至部分土地没有报批(少批多占)的违法情况。

 

综上,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已经向大悟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补偿标准,但没有结果。故依法申请裁决,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00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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