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要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作者:刘志峰  发布时间:2009/9/3 13:50: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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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9月12日~13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说,《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结合推进城镇化,改善城市环境,加大了依法拆迁改造力度。通过房屋拆迁,实现城市土地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9月12日~13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说,《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结合推进城镇化,改善城市环境,加大了依法拆迁改造力度。通过房屋拆迁,实现城市土地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居民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完善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经济发展。

  新《条例》实施以来,在房屋拆迁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有些地方不按规定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还有的地方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甚至在强制拆迁中发生流血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建设部信访办统计,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投诉、上访暴露的问题集中反映在长官意志强,法律意识薄,形象工程多,财政能力弱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规划调整随意,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拆迁。有的城市换一届政府,调整一次规划,刚刚竣工不久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还处于在建过程就又面临拆迁,对此被拆迁人很难接受,意见很大。

  ——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与拆迁人串通,做不实评估。有的城市拆迁评估搞独家经营,有的城市因政府公布的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背离市场价格。

  ——房屋拆除缺乏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拆迁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施工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拆迁机构为追求非法利润,无视国家安全规定,把拆除房屋的任务转包给无资质的拆除机构,甚至直接委托给没有任何拆房经验的农民工进行施工,使房屋拆除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建设部统计,今年1~7月份,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由无拆除资质的私人承包的。

  ——主管部门越俎代庖,政府职能错位、越位。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但有些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拆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人为造成拆迁矛盾。为了保证新旧《条例》平稳过渡,新《条例》出台后,建设部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在新《条例》实施前,不能完成拆迁补偿的,不应再核发拆迁许可证。但有些城市为了保证重点工程能够按照旧《条例》拆迁,赶在新《条例》实施前,突击颁发拆迁许可证,甚至有的城市在新《条例》实施前几天仍在发证,造成新《条例》实施近1年,还在用老《条例》实施拆迁。截止到今年7月底,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中尚有2个城市没有一个项目是按新《条例》实施拆迁的。

  ——房屋性质认定责任不清,引发大量纠纷。目前,拆迁中存在大量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但由于被拆迁人房屋权属登记意识不强,造成这些房屋虽然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费,但因未变更使用性质,拆迁时只能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市场可比价及被拆迁人的预期相差甚远,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有些城市在房屋所有人申请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时,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致使房屋使用性质无法及时变更,拆迁引发纠纷。

对此,刘志峰强调,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积极慎重解决好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力度,坚持从源头抓起,防止新问题的产生,促进房屋拆迁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拆迁工作被列为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三件大事之一,作为拆迁主管部门,必须认清稳定的重要性,明确维护稳定的责任,深入做好稳定的各项工作。古人云:“害莫过于乱,利莫过于治”,“治国常富,而乱国必贫”。稳定既是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前提,也是创造和谐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改革、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改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来衡量和检验。

  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拆迁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性、责任感,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寻求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矛盾突出问题的方法,让被拆迁人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我们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在稳定中才能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认真排查、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首先,要认真排查、及时化解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维护当前和十六大期间的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拆迁项目,包括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集中开展一次排查行动,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集体进京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不稳定因素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干扰十六大期间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拆迁主管部门除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外,还要主动与公安、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逐个解决。要区别情况,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要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积极慎重处理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思路,知难而进。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配套相应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三,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信访工作是政府了解民意,沟通政府与老百姓之间、企业与老百姓之间关系,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是老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在接待和处理信访中,要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目前拆迁居民信访量大的特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接待制度。要设置专职信访接待人员,设立领导接待日,做到每访必接,每接必果;要有预警能力,对有问题的项目要了解情况,主动出击。要变老百姓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要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是要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护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拆迁主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都要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准则,从大局出发,把立足点调整到依法行政上来,通过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

  第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要根据新《条例》及当地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和完善拆迁法规和配套政策;要继续做好新《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依法维护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依法行政。房屋拆迁管理属于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办事,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一要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认真审核拆迁条件,依法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二要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拆迁主体资格的单位搞拆迁的,要坚决制止;三要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一方面保证拆迁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另一方面要保证专款专用。要严厉打击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不按约定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要认真做好拆迁纠纷的调处。该行政裁决的要依法裁决,该申请强制执行的,要依法申请。

第三,加强执法检查。一要检查拆迁补偿是否按国务院《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是否有降低补偿标准和一个拆迁项目使用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的行为;二要检查拆迁行政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要件不全,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情况;三要检查拆迁裁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裁决、错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要检查强制拆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程序擅自强制拆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五要检查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有无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态度蛮横的情况;六是要检查主管部门在价格评估中是否有违规行为。

  第四,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拆迁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拆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还应当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建立拆迁管理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四、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拆迁管理水平。

第一,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要转变职能,改革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

第三,推进拆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投诉电话以及拆迁管理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当事人办理手续。

第四,要注重协调配合,改变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的状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五、加快低价位住房建设,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

  各地要结合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的贯彻实施,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要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灵活、多样、覆盖面广的优势,将各类房源的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给被拆迁居民,方便被拆迁居民选择安置房源,使不同收入的被拆迁居民都能够选择到适宜的住房。要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弱势群体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双困”家庭基本的居住生活,避免因拆迁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据悉,关于拆迁中行政裁决、强制执行中如何与司法部门协调的问题,建设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调研,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漳房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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