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9/1 17:15: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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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严格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供应总量,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供地和超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建设。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严禁任何非土地行政个入批地、供地、私下买卖土地。

  (二)积极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要依法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各县市可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依托组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收购旧城改造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未用土地、破产企业用地、低价协议转让土地以及其他按规定属于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各级政府要按有关文件精神,提供储备中心必要的启动资金,并通过实物投资和按土地收益一定的比例留成以及支持通过银行借贷等多种渠道充实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计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供应工作。土地储备要严格控制土地收购、储备和整理成本,提高土地储备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审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从上缴的土地收益中核销。

  (三)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大力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凡国家和省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偿使用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有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业用地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只能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相关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对在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可实行年租制。

  二、强地价管理,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公布制度

  建立完善的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调控和指导作用。目前,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和乡镇基准地价制定已全面完成,并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行文批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告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要及时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要逐步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可查询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化土地二级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杜绝私下交易,严禁暗箱操作。

  (一)实行交易预报、许可制度,土地交易行为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预报,经依法审查合格、符合交易条件的方可入市进行交易。凡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擅自交易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输房地产转移手续。对交易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政府要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用地者、用地条件以及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等信息须定期向社会布,增加透明度。

  (三)建立健全有形市场管理制度。凡交易信息、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收购标准必须对外公开。

  (四)完善市场功能。土地有形市场除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发布交易行情,为土地交易、招商、洽谈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提供场所外,还要以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为有关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格土地收益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一)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各级财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价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欠收、漏收、缓收,不得任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予以扶持的项目用地以及对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科技含量高、改制重组等企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处理,即先按标准金额收取上缴财政,再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收情况研究决定返还。

  (二)土地收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严禁挪用土地收益和用土地收益平衡财政预算。

  (三)对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要明晰产权、量化资产、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土地估价结果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企业整体资产处置方案和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各项措施到位

  各县、市政府要把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解决工作的问题。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招标拍卖、土地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和具体办法,保证土地市场贪污规范运行。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健全集体审议决策机制,凡是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都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各级公安、监察、国土、税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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