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征地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9/9/1 16:04: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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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铜仁市征地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明确职责,发挥部门职能,确保我市征地工作更加稳妥、有效、顺利开展,推动我市…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铜仁市征地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明确职责,发挥部门职能,确保我市征地工作更加稳妥、有效、顺利开展,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铜仁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地工作办公室(另行文)。征地工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建设任务的安排和土地征收、转用批准情况,负责下达全市征地任务;负责征地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及征地丈量抽查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办事处)作为辖区内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组织人员对征地范围内土地面积的丈量、确认、公示;负责征地补偿费的预算、测算、造册;负责对被征地村、组群众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做好被征地村、组干部和农户的思想动员工作;负责协助国土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和征地报批涉及的土地地类的确认、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实施“三通一平”(场地外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内场地平整)工程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补偿标准的审核;负责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实施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土地征收、转用的报批和实施土地出让、划拔等工作;负责拟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听证;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图件测绘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确认工作;配合征地工作办公室做好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房产部门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拆迁人的拆迁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拆迁期限和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负责拆迁的裁决和强制拆迁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有关工程费用的复核、拨付;对资金发放到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款收取、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有争议的地类,确需实地认定的进行现场确认;农业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将征地补偿费集体部分纳入村级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征地范围内林木类别的认定和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被征用土地的规划工作。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及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集中安置房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督;负责做好被征用土地(收购储备土地除外)的场地平整等工程建设;负责市政设施的补偿测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按照有关城市管理规定,做好被征用土地内倾倒泥土、工程废弃物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信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能,配合做好征地工作相关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八条  依照土地征收、转用批准情况和政府建设项目的安排,依法开展征地工作。

 

第十九条  征地具体程序为: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资料,做好征收土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听证、公告等相关工作;

 

(二)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征地工作任务给乡(镇、办事处);

 

(三)乡(镇、办事处)接受任务后,及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衔接,获取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乡(镇、办事处)实地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后,交乡(镇、办事处)按照《铜仁市征地工作规程》(另行文)实施征地;

 

(四)乡(镇、办事处)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征地动员大会,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征地协议书的签订;

 

(五)乡(镇、办事处)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的权属、地类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登记;

 

(六)乡(镇、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征地地形图,对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的面积进行量算、实地核实清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登记、造册、计算总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总征地补偿款据实核算分配到农户;

 

(七)集体经济组织据实核算分配到农户确有困难的,可向乡(镇、办事处)申请实地丈量。经批准同意后,乡(镇、办事处)组织人员实地丈量,并登记、造册、计算征地补偿款;

 

(八)乡(镇、办事处)向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征地抽样复核申请;

 

(九)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地丈量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十)征地补偿款测算方案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到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

 

(十一)征地补偿款测算方案审核通过后,由乡(镇、办事处)连同抽查复核意见一并报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清册及复核等资料,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十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额领取征地补偿款后,乡(镇、办事处)督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征地协议的约定,将被征土地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十三)乡(镇、办事处)将征地图件、表册等相关资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铜仁市征地工作规程》中的强制征地程序征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

 

   标准、支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08〕3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若有修改或调整的,则按修改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的规定执行,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原则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征地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补偿清册及复核等资料,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标准。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项目征地管理费的30%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70%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用于征地工作经费。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将征地管理费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总地价款的一定比例拨付征地工作经费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征地工作经费以累计递增方式计算,具体为:出让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出让价款的5%计算;出让价款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中1000万元按5%计算,其余部分按1%计算;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0万元的,按0.5%计算。

 

第二十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拨付。乡(镇、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款预算,共同草拟征地工作经费拨付报告,报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财政部门拨付征地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征地管理费的30%和20%分别拨付给乡(镇、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前期工作经费。征地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征地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款金额,按征地管理费的标准核算应拨征地工作经费总额,扣除前期拨付的工作经费后,将余款分别拨付给乡(镇、办事处)及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项目,按出让总价款和分期收取出让金的情况,分期、按比例将征地工作经费余款拨付给乡(镇、办事处)及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安置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乡(镇、办事处)的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征地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征地过程中村组干部的误工补助、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乡(镇、办事处)公益设施及基础建设费等。

 

 

 

第五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  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划部门规划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域内,实行一定数量的留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现有住房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按户划地安置建房。对被拆迁户房地产进行评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主购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一)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且需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较多的,房开业主应按规划部门在其开发范围内原则上统一就近就地安置。

 

(二)涉及基础设施、市政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且需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较多的,则由市人民政府就近就地统一安置,安置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三)以净地出让方式的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户由市人民政府就近就地统一安置,安置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入股安置。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依法以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农业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依法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式。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村、乡(镇、办事处)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用地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按新征土地面积2万元/亩的标准将社会保障基金存入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参照《铜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铜府发〔2003〕9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和施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征地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因工作故意拖延、推诿失职,严重影响征地工作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征地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征地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行政)单项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征地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经费,未按时完成的逾期时间所占规定时间的百分比相应扣减有关经费,直至扣减有关经费的50%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我市原执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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