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使用新版土地证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9/1 10:35: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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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使用新版土地证书的通告【业务分类】:土地【发文文号】:闽土〔1999〕290号【颁布部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9-12-23【施行日期】:200…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使用新版土地证书的通告 

 

  【业务分类】: 土地

  【发文文号】: 闽土〔1999〕290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12-23

  【施行日期】: 2000-1-1

  【时 效 性】: 

  【正    文】: 

 

闽土〔1999〕290号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土地证书于00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共分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每种证书分特制精装和普通简装两款。旧版土地证书自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填发,之前已经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的旧版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二、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监制并统一编号,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印制。未经国土资源部授权和省土地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土地证书,擅自印制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三、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或换取土地证书:

1、依法拥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3、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4、公有住房出售或房改房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5、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6、其他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四、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应由土地权利人妥善保管。任保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涂改、伪造、复制土地证书。私自涂改、伪造、复制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五、国家依法实行土地证书查验制度。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新版土地证书的使用,1999年6月至000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次土地证书年检,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土地权利人应按土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出示土地证书,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不得拒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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