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完善二次土地调查耕地增减政策

  发布时间:2009/9/10 12:01: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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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本轮土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耕地增加的省份,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增耕地,可以申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减少的省份,带&…

◎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本轮土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耕地增加的省份,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增耕地,可以申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减少的省份,带“K”农用地可纳入耕地目标考核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见二版),进一步完善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

《通知》在今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的基础上,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

《通知》共分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耕地和各种地类调查,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二是明确调查中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三是明确耕地增加的省份,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增耕地,可以申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明确耕地减少的省份,带“K”农用地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记者 张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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