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信访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9/8/31 16:54: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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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南宁市信访局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南宁市信访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三、实行局长问责制。工作人员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本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况较轻的,预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原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信访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五)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领导造成不良后果;

 

    (六)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信访人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八、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对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从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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