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会信访工作机构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8/28 12:14: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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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四川省工会信访工作机构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主要承办上级工会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和同级…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四川省工会信访工作机构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主要承办上级工会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和同级工会机关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代表同级工会行使信访事项交办权和督办权。为了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适应新形势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使之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信访事项受理

 

    信访事项受理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重要的信访事项立案发函交办的过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受理并发函交办:

 

    (一)上级工会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本级工会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重要的检举、揭发、控告事项;

 

    (四)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事项;

 

    (五)涉及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信访事项;

 

    (六)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

 

    (七)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

 

    工会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协调、自办和联办,是承办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信访人所反映的有关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进行处理的过程。

 

    (一)工作原则

 

    1.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和秉公办案的原则;

 

    3.坚持调查研究的原则;

 

    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工作程序

 

    1.熟悉案情,拟定提纲。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拟定调查提纲,组建工作组或联合调查组。

 

    2.调查研究,核实案情。深入实际,调查取证,以原始信访材料为依据,若原材料不全,则应取得两人以上的证明。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不得当着被调查人的面对调查的问题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

 

    3.准确定性,公正处理。信访事项定性要做到肯定有据,否定有理,不歪曲,不夸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处理问题。处理结果要与信访人见面且填写《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一式四份,意见书中要明确签有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及签名。

 

    4.具文上报,审理结案。信访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关或部门应立即向信访事项交办机关具文上报查处情况。交办机关对上报的结案材料要及时审理结案;如系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还应向交办领导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1.信访督查督办事项是上级工会机关或领导及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地区或部门的工会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认真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做到“五个一”: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

 

    2.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督查督办那些与党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工作重心有关的信访事项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同时,对一些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认真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反对敷衍、塞责,拖着、顶着不办。对长期顶拖不办使问题久拖不决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调查或牵头调查及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相关地区或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工作,以利于信访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地按国家的政等、法规妥善解决。

 

    5.按时上报信访事项查处报告。各级工会机关和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查处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限期结案;本级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在30日内办结;全总领导交办要结果及省总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按照特件特办、急件快办、要件先办的要求,尽快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期办结上报。

 

    6.交办机关认为承办机关或部门对交办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承办机关或部门必须重新复查处理,并在30日内上报复查处理结果报告。

 

    三、信访事项督办

 

    信访事项的督办是指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对逾期未办结上报的信访事项进行催办的一种定期不定期的工作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信访事项督办的形式主要有:

 

    (一)直接派人督办。由交办机关派员带卷到承办机关或部门催办。

 

    (二)发函督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向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部门发催办单。

 

    (三)电话督办。

 

    (四)会议督办。

 

    四、信访事项结案

 

    信访事项结案是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把结案质量关。信访事项结案要求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时间、地点及涉及的人和事清楚,人证、物证齐全,符合客观实际。

 

    (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准确的定性,按政策、法律和法规恰当处理。

 

    (三)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查处后一般要与信访人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肯定或否定的意见都要记录在案;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查处后属实的,应给予检举揭发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意污告陷害他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四)需要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部门要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意见必须落到实处后方能结案。

 

    五、信访事项上报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上报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报告要求做到:

 

    (一)上报的结案材料要按交办函及原信反映的问题逐个回答,内容必须具有承办事项的依据、调查事实的主要部分、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及信访人对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态度。

 

    (二)上报的结案材料,应有承办机关或部门领导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需要转报的,承办机关或部门必须用正式文号转报,必须表明对此信访事项的明确意见,不能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基层组织越级上报,更不能一转了之。

 

    (三)上报的结案材料要写明主送机关,引用交办机关的交办时间和函号,以正式报告打印,加盖公章并以机要或挂号寄出。结案报告一般不要传真报出,对交办机关要求急的或要求传真上报的,在传真发出后也要上报正式的报告。信访事项上报要一案一报,一式3份。

 

    (四)全总和省总直接交办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县(市、区)总工会查处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上报时必须同时抄送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信访事项查处报告,交办机关可视情况要求承办机关或部门重报或补报材料。

 

    六、信访事项归档移交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做好信访档案的移交工作。凡涉及信访事项的相关资料都应全部组卷归档。信访事项的承办机关或部门均应备份建档。如来信、接访的原始信件和上诉材料、信访事项立案报批件、领导批示意见、交办函件、调查材料、取证材料、信访人意见、审结报告、上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等涉及信访事项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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