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8/24 17:20: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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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

 

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改建、

 

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

 

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

 

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5-108-12

 

  10-30厘米10-2512-30

 

  30厘米以上20-30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5-105-20

 

  初果10-15050-200

 

  成果100-500150-500

 

  败果300-30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移伐补偿保留补偿

 

  未果3-2015-50

 

  结果树100-800200-1000

 

  (3)葡萄树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600-1500

 

  5、观赏花木类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称  单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眼200

 

  (2)一般砖井眼500

 

  (3)机井(水泥管)根据深度2000-5000

 

  (4)机井(铁管)根据深度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

 

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

 

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1处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单位补偿费(元)

 

  (1)220V处200-1000

 

  (2)380V处300-2000

 

  (3)10000-35000V处10000-30000

 

  (4)变压器台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米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

 

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

 

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

 

不了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

 

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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