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24 16:10:08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京地通[1995]3号【发布日期】1995-03-09【生效日期】1995-03-09【失效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通[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3-09

  【生效日期】1995-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

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京地通〔1995〕3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越权审批问题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家建设“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和第三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此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要求:

  1、从1995年1月起,凡区、县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地文件,一律在每月5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对迟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好的给予表扬。

  2、不准以任何方式违法批地,坚决避免一块地多次办理批准文件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以及“人造非耕地”的问题发生。如发生此类问题,除罚款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违法批地有否决权。

  3、批地文件用专号连续编排,不要与其他文件混编号,上报备案批文要复印件,并附划拨土地范围图。

  4、报件的计量单位用公顷,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请严格执行。

 

上一篇: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