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24 15:37:33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政发[198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郊区各区、县立即将国务院的通知,传达到农村社队,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各区、县和市属各局都要在干部和有关人员中进行宣传,一定要制止不经批准,私自向农村社队租借、买卖农田耕地或以购买社队和社员房屋为借口,变相租借、买卖农田耕地等错误做法。

必须指出,北京市近郊广大地区,是首都城市发展的规划市区,也是城市菜蔬供应的主要基地,因此,北京近郊地区的农田菜地,更须严格服从统一的规划,加强管理,决不允许农村社队、社员和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任意占用农田耕地。

各区、县都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制定新农村的规划方案,尽量节约土地,珍惜土地。今后农村社队企业占地、城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联营的企业占地,都要经过市或区、县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请各区、县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包括与城市企事业联营的单位)占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于六月底前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和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

 

 

(此件发至农村公社、生产大队)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

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1〕5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地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订。

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

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筑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

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目前,国家农委和国家建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地政府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情况、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他们反映,以便汇总研究,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本通知传达到农村社队)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

 

 

上一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