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8/24 14:40: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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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价款缴纳和征收的规定,维护国家权益,避免土地收益流失。

二、切实加强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凡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户。按政策应由区、县使用的部分,要先入市财政土地收益专户,由市财政返还。任何单位都不得拒交或减免土地价款;确有正当理由要求缓交的,应按规定申报。

三、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土地管理局、房管局联合组织对本市土地收益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予以重视,积极配合。

 

1993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9年,国务院及财政部分别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对有关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偿利用,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中的收益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长期委托非财政部门“暂收暂付”,造成大量收入体外循环。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1989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1993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

三、对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法处理,未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国务院

1993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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