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6/27 2:52: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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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征地补偿系列淳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社会、经…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征地补偿系列

淳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军事等特殊用地,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淳安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迁办),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指导并承办相关事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单独协商征地有关事宜。

  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农办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统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期限移交被征收土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工作。

  第六条 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用地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申请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立项。

  (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建设规划选址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发出预征地任务书,并根据项目用途、建设规模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发布征地通告。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应按要求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三)建设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量机构对拟征收土地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区分、权属调查。

  (四)征求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与被征地单位(村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协商,草签征地协议。

  (五)建设用地单位与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应按要求拟定征收集体土地安置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案,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按照“谁开发、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财政承担,其中涉及供地为划拨土地的,由项目投资主体承担。

  (六)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完整的征地报批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征收(农转用)报批的申请。

  (七)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布国土资源听证告知书,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一步征求被征地村和农户的意见。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征地事宜进行听证。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建设用地单位凭国土部门开具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到国土、地税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其它应伤胺选?lt;BR>  (九)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地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十)建设用地单位按经批准和公告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协议,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费用,对涉及安置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十一)国土资源局对已完成征地手续的土地依法进行供地。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积极做好被征地人员安置工作,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支付给所有者,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要积极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支付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用地单位动工建设。

  第十条 为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按征地补偿总费用和报批费用的一定比例向县征地机构预付征地费用,其余费用在项目征地获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付清。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五)殡葬改革后建造的坟墓;

  (六)存在合法租赁合同但实际建设和开发超出合同约定内容的。

  第十二条 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征地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作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按征地补偿费总额3%-4%的标准向国土部门支付的管理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一次性征收耕地在50亩以上(含50亩),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含100亩),按3%收取;一次性征收耕地在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按4%收取。

  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的,征地管理费80%给乡镇政府作为工作经费,其余20%用于项目报批费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意见》(淳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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