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2 13:11:1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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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宁政发〔2007〕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宁政发〔2007〕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切实做好我区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和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工作。

今后,区级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需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一律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园区的,由管委会作为报批主体;园区外的工业用地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报批主体;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中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由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区国土部门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否则不予受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后,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万元/亩标准预存,包括征(转)用地规费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今后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区国土部门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关于农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所需报批材料。

  (一)、分批次报批的,报批主体需按以下要求向区国土部门提供报批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 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如规划用途为工业,报批主体单位可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划定预征地范围,但必须征得规划建设部门与国土部门的同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预存征地补偿款缴至区国土部门开设的专户;6.报批前履行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与确认,并进行征地听证告知。

  (二)、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建设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向区国土部门提供报批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1.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4.建设用地申请表;5.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9.是否压履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履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12.占用基本农田的,需附占用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论证报告;13.占用林地的,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4.预存征地补偿款缴至区国土部门开设的专户;15.报批前履行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与确认,并进行征地听证告知。

  三、关于征地批后实施。

  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国土、劳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依据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定补偿协议,及时拨付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依法足额按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员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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