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9/10/12 12:04: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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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目前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回答: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现行的补偿标准按两种情况确定:一是2007年1月1日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依据《江苏省土地…

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问题:目前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回答:我市征收集体土地现行的补偿标准按两种情况确定:

      一是2007年1月1日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2003]131号文和盐政发[2004]7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按邻近耕地的前3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大丰的年平均产值为1200元/亩,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即8400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② 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耕地的,以各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人均耕地为依据,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人均耕地1亩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1000元/亩;人均耕地在1.83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6000元/亩;人均耕地在1亩-1.83亩之间的按人均耕地具体数额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

      目前我市现行征地安置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将全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③ 青苗(树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840元/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征收耕地上成年成片园林树木最高补偿费不超过4500元/亩。青苗树木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树木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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