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7/8 10:50: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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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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