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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举报状告 待回复2010/1/10 20:59:52
镇一村民是弱小群体,无能力与政府掌权责任人抗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损失;因此,寻求法院法律帮助,盼望法院依法律公平、公正处理,还镇一村民的公道。
镇一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维持中山市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受法律的保护政策。”
执行2004年4月30日国办[2004]21号文:
第五条:“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流转关系无效。”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依据政策,镇一村民要求:黄圃镇政府征用镇一村新丰路北以东土地面积1250亩征地合同无效,以人为本,继续维持原来以家庭承包三十年不变受法律保护的政策,归还镇一村民土地。
2、 依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受善解决当前农村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21号文: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镇一村民还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从人数多少来衡量愿意或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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