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农村征地中的职务犯罪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9/6/27 6:33: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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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增项目投资不断增多,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工业设施、区域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征用部分农村土地来建设工业项目。在征地的过程中…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增项目投资不断增多,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工业设施、区域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征用部分农村土地来建设工业项目。在征地的过程中,由于各项制度不健全、个别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相关职能部门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用非法流入个人腰包,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给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危害。

 

  笔者结合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的办案情况,对农村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了一些粗浅分析,希望能对预防和减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特点

 

  第一,犯罪数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由于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地区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一般都比较优厚,这样就使一些犯罪分子的胃口也随之加大。如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数起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此外,由于征地过程中,要想多骗取征地补偿款,只利用一个人的职务之便往往很难完成贪污全过程,需要借助于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来共同完成,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利用,共同贪污补偿款,案后进行分赃。

 

  第二,犯罪分子一般都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从笔者办理的几起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均视法律而不见。有的甚至公然将部分村民的地上建筑物随意虚增,在领取补偿费时让这部分村民在领取表上签上领取人姓名,实际上领取人员所领取的补偿款只是自己应当得到的那部分,而虚增出来的补偿款进入了犯罪分子的口袋。

 

  第三,犯罪分子多打着为村里办事的幌子。从笔者参与查处的几起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行为人绝大多数打着为村里解决招待费或为村里办事的幌子,大肆骗取征地补偿款,其非法所得除用少数款项解决村里的不合理支出外,绝大多数赃款流入少数犯罪分子手中。

 

  第四,犯罪手段比较简单,案情容易败露。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没有受过很好的教育,这就决定了这些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比较低劣,一旦出现问题(如群众举报),他们的犯罪事实就很容易露出马脚。

 

  第五,物证极易毁损或灭失。土地征用后,很快即进入平整、施工阶段,所以,此类案件的重要物证极易毁损或灭失,特别是地上附着物,会跟随平整土地、基建动工而拆除或毁弃。这对于检察机关事后调取证据极为不利,如果相关证据(特别是物证)未能及时调取、固定,日后很难对整个案件作出迅速处理,也很容易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如建立征地过程中群众监督机制,包括公开、公示,选举村民代表参加征地小组工作,核查鉴别每户村民(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的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建造时间的真伪;制定相关职能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成员单位的复查、复核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征地小组成员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质量的摄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固定制度和公证制度以及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审计制度等。

 

  强化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力度。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应派员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开展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现场勘验、同步摄录像工作,及时固定证据。对征地前和征地中测量、评审进行全程跟踪摄录,与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归档,以备日后核查。这样做,不但为调查相关案件保存了日后无法取得的原始材料,也为那些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不法分子留下了一个难以毁灭的原始证据。

 

  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借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漏洞,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不法之徒,发现一个要严肃查处一个,以此来震慑犯罪,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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