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

  发布时间:2009/6/27 6:31: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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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1980年代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学界精英们就一直拿农民特别是的贫困农户的承包土地说事,不少人以“规模经营效益”为由,指责“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有的提出…

  自1980年代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学界精英们就一直拿农民特别是的贫困农户的承包土地说事,不少人以“规模经营效益”为由,指责“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有的提出了“农民承包土地国有”这一试图引起天下大乱的瘦主意。

  那么,农民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民到底是如何看待“土地承包责任制”这种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呢?为了寻求来自农民的答案,我们利用近年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村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YUEP)”的机会,先后多次在项目村与农民座谈,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20064月,我们又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沙乐村进行了问卷调查。的样本数采取随机抽样的,调查愿意接收问卷的农户,共获取有效样本104户。问卷的采取单独统计与相关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沙乐村是国家级贫困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所属的村庄,位于无量山国家级保护区的边缘,全是山坡地,彝族为主,农户以种植业为主,兼有畜牧业,茶叶和畜牧是主要来源。村民普遍处于贫困状态。

  结果发现,贫困地区农户对土地的认识与城市里的官员、精英们的大不一样:一是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二是要求承包土地永久归自家;三是对地方政府部门秘密征用土地、侵占农民土地权益表示不满。

  一、100%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

  项目村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承包的。当时的方法是全村土地(耕地、林地)按照当时的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即由村干部将土地和林地丈量统计后,按照土壤质量好坏、距离村庄远近、地边道路等进行搭配,然后通过抽签方式,全部划分到农户。各农户和村干部(集体的代表)签定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各农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合同定购粮以及向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的则全部归农户自己所有。

  项目村这一承包方式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差不多。之后不久大家便形成了共识,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适应当地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由于承包后一举解决了农民吃饱饭的,农民基本上是满意的;由于粮食产量和农副产品大幅度增加,困扰我国几十年来的城市食品供应问题一举解决,高唱“包产到户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左派们也不得不闭起了自己的嘴巴。

  项目村由于没有乡镇集体,也就没有集体经济,村集体成为了“空壳”,“双层经营、统分结合”并不存在。

  调查中,在问及“你家承包的土地是属于你家、属于集体或者属于国家?”,100%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

  村民一致认为,在他们一带农村,自1982年土地按人头承包划分到各家各户以后,大家都把土地当成了自家的,没有人当成是集体的,更没有人当成是国家的。

  村民告诉我们,各家都互相尊重别家的土地权利,没有发生过抢占别家土地的案例,即使边界纠纷也不多见;已经出现的问题,都是政府划保护区和修路时不征求村民意见,而强行秘密征用土地而引起的农民不满。

  我们曾和村民讨论说:“从上、理论上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各家。”村民反驳说:“党中央给予我们长期土地使用权,规定谁都不能侵占,这不就是我们的了?!”我们哑口无言。

 

二、713%的农户要求承包土地永久归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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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土地的看法:

  选项

  统计百分比(%)

  长期不变,永久归自家

  64.8

  长期不变,可以调整

  25.9

  永久归自家,自家有处置权

  6.5

  收回集体

  0

 

  在回答“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要求”时,100%的问卷农户拥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64.8%的农户认为应该将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永久归自家,加上65%的农户要求“永久归自家,自家有处置权”,那么就有713%的农户要求“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

  在对“土地政策长期不变好还是变好”的问题时,60.2%的农户选择“不变好”。调查发现这些农户中,家庭土地超过5亩的有12人,占该选项的18.5%,25亩的农户有42户,占64.6%。另外有5为农户认为调整土地会出现一些问题,这5个农户的平均土地面积是6.9亩。

 

三、38.0%的农户要求“土地小范围内调整”

  38.0%的农户认为“土地政策长期不变不好”,要求“土地小范围内调整”。这些农户中,家庭小于2亩地的农户占该选项的56.7%。由此可见,要求土地调整的农户一般拥有较少的土地。

  究其原因,持此观点的农户有如下二种类型:

  一是人均土地较少的农户。土地承包责任制已经20多年,此期间农户家庭的人口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的制度是婚丧、出生等出现增人、减人时,家庭的土地面积不发生变化,儿子娶了媳妇,生了孙子孙女,结果是家庭人口增加,而土地没有增加;兄弟之间的分家,导致人均土地面积更少。贫困地区农户以土地为主要的生计依赖手段,这些土地较少的农户,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土地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在土地也有限的情况下,这些农户普遍处于最贫困的状态。所以,这些农户认为土地政策长期不变不好。

  二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在项目点是根据不同用途,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偿方式。被征用的这些土地一般是质量较高的土地,一是用来修路即便利的土地,二是用来修建学校、卫生院等,属于条件较好的土地。在土地被征用中获得补偿的农户,一般是一次性获得补偿,得到粮食或者钱,农户持有这些东西,不像土地一样具有可持续的变现能力,仅仅具有短期的收益,因此很快被农户享受,这些农户往往留恋他们曾经的土地。也有一部分农户的从被征用的土地中获得了土地的补偿,但是其质量远远不如先前的土地,不能保证农户原来的收入;最后一部分农户由于土地被征用,没有得到补偿,因此,的他们的生存,或者收入的增加。所以这些农户认为长期土地政策不好,应该对土地进行调整。

 

四、有33.3%的农户的土地被征用

  在抽样调查的104项目点农户中,33.3%的农户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面积是0.13亩之间,66.7%的农户被征用土地面积小于1亩。征用的土地用作盖烟站、修路、修学校、水塘以及修建农贸市场等。所获得的补偿方式也有所不同,补偿货币的是1200元/亩—-4500元/亩不等,也有重新调整土地的,以及不用缴纳税费(公粮),也包括没有补偿的

  86.1%的征用土地用作公路建设。就公路建设的补偿了来看,54.2%的农户土地在此过程中被征用,但是没有得到补偿。其中20.8%的农户因土地被用作修路而得到货币补偿,因土地质量、地理位置的区别而产生价格差别,其补偿价格分别是3000元/亩、4000元/亩与4500元/亩。12.5%的农户因为土地占用而获得重新调整的土地。也有不用缴纳税费(公粮)的农户。

  其次是建筑用地。建筑用地的补偿方式也因建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修建学校的补偿是重新调整土地;修建农贸市场的补偿是4500元/亩;修建卫生院也可以得到少量的补偿。

 

五、15.7%的农户的林地遭到侵占

  在抽样调查的农户中,15.7%的农户的林地遭到侵占,被占用的林地用途不一,有被保护区占有的,划入保护区的;有被集体用的;有被修路占用的;有的遭到砍伐。具体如下:

  一是被保护区占用。据调查显示,27.8%的农户林地遭到保护局的侵占。保护区对农户林地的占用,在项目区是比较普遍的。上,这些土地属于农户,我国在对保护区划界时,采用纸上作业的方法,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然后根据纸上的作图来埋界桩。其后果是有的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被保护区划入到界桩内,侵占了农户土地。由于项目点位于无量山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因此在YUEP项目点海拔较高的村庄的农户土地被侵占比较严重。

  二是44.4%农户林地被修路占有。

  三是其他形式的占用,主要包括砍伐与集体占有。22.2%的农户的林地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砍伐,有的被砍伐完了。也有被集体占有的,主要包括集体收回或者集体用作建筑等。

  我们曾经发现并协助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

  苞茂自然村位于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部边沿,村民的耕地、林地、茶园与保护区内的森林交错分布。2002年,南涧县自然保护局从荷兰政府援助的项目中争取到一些资金,购买一批钢筋混凝土立柱,用于保护区与村民的界桩。由于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不当,施工民工为了省事,把界桩埋到苞茂村农户的茶园和承包集体林地内。据村民反映,按照界桩,保护区无理划走村民的茶园、山林计500亩左右,其中承包山、自留山200多亩、集体林200多亩、茶园80多亩,涉及全村55户农户,侵害了村民的权力,影响了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村民为此事意见很大,加上过去对保护局产生了一些误解和隔阂,一场矛盾冲突势所难免。

  发生在另一个村子里的“鬼子来了!”,更形象化地说明了保护局官员与村民的紧张关系。所谓的“鬼子来了!”,指的是蚂蝗箐村民对保护局官员进村的评价与行动。蚂蝗箐位于从沙乐乡政府驻地一直爬山到山顶部的保护区核心区内,村内的彝族村民祖祖辈辈延续着靠山吃山的生产、生活方式,从事的森林活动较多,森林资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源。建立保护区限制了村民进入森林的各类活动,减少了村民的耕地和林地以及砍伐木材出售的收入。农户与保护局之间矛盾很大,以至于保护局工作人员到蚂蝗箐开展工作,连水都不愿意喝一口,生怕被村民“下毒”;而蚂蝗箐村民也最不欢迎保护局官员的到来,凡有人看到山下有人往山上爬,便会立即向全村发出“鬼子来了!”的警报,村民们听到警报都迅速“躲”进森林或庄稼地里。

  矛盾症结在哪儿?从现象上看,起因源于村民到保护区内种地、捡拾柴草、采集非木材林产品、掏猪草等,也有的偷砍树木,违犯了保护区保护的法规。但是从深处考察,原来,同所有的保护区一样,南涧县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规划时,都是由林业规划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地图上划出初步边界,然后去实地考察,很少听取当地社区村民的意见,因而就或多或少地把社区村民的耕地、林地、茶园等划入了保护区。而划入了保护区,就一草一木都不能动,动了就违法;保护区工作人员来执法,就不能不产生矛盾冲突。

  当我们YUEP省项目办和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知道了此事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于200267日召开“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把苞茂村与自然保护区界桩提到会上讨论。南涧保护局在会上向全体与会者解释了立界桩的情况,并肯定地回答:“第一,属于村民的林地权属不变,经营权不变;第二,在界桩没有重新定位之前,村民可以经营属于自己范围的茶园,但绝对不可新增(开垦)耕地,扩大茶园”,这个意见得到苞茂村的同意和全体参会者的认同。一个村民与保护区的林地矛盾,在民主、公平、和谐、愉快的气氛中,轻松地解决了。

 

六、57.4%的农户要求稳定林地制度

  57.4%的农户选择“自留山、责任山承包权应该保持长期不变”,其中64.5%的该选项农户的林地管理处于“好”和“很好”的状态。

  农户持此观点,究其原因在于:

  一是林地可以解决农户的基本生计问题。我们调查村是山区,没有煤炭供应,虽然通了电但农民用不起,农户的生计能源是薪柴,农户通过薪柴取暖、煮饭、炒茶叶、冬季取暖等。先前的薪柴来源是农户附近的保护区以及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以及集体林;在保护区加强管理以及YUEP项目实施后,农户认识到保护区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农户获取薪柴的来源仅仅是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以及集体林。因此,这些林地对于农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旦农户的林地出现了问题,例如薪柴不足,农户的当年生计会出现严重问题,直接到农户的生存。因此,稳定的林地制度与农户的生存息息相关。

  二是林地相对管理较好。只有把林地管理好,农户才可以从林地获取足够的维持生计的薪柴,并且农户对于薪柴的砍伐已经达成了一种均衡,即农户对集体林、自留山、责任山的薪柴砍伐数量达到了一种饱和的状态,没有任何一家农户会多砍伐山林,那样将是不能得到下一年的所需薪柴;相反,如果砍伐数量少,则农户不能满足自己当年的生存需要。因此,此状态下,农户对山林的管理与砍伐达到了一种均衡的状态,即林地管理的非常好,如果谁打破此均衡,将受到村民们的惩罚以及自然界对人的惩罚。因此,维持此状态——管理较好的林地,对于农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七、65%的农户认为集体林管理的不好

  调查中发现,100%的李家箐调查农户的自留山面积在60亩以上。可见农户的自留山面积与其所处地理位置有直接关系,苞茂和李家箐处在半山腰,因此自留山面积较多,相反回营地理位置靠近原来乡政府住所,自留山面积少。65%的农户认为集体林管理的不好。管理不好原因如下:

  一是没有人管护。集体林属村民小组所有,村民选举出农民对集体林进行管护,但是这些人员并不能随时在集体林中对其管护,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可以在集体林中活动,相当于没有村民对集体林进行管护;另外村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是用作田间劳作,所以对集体林管护较少。

  二是大家随意砍伐。农户都有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得到维持村民生存的薪柴,因此都互相尊重各自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权利;但是对于集体的林地,大家认为也有自家的一份,因此都会到集体林地里砍伐薪柴,以出卖换钱,或者到集体林地里放牧。

  三是由于保护区不让进去,农户获取生计的来源是集体林。由于保护区加强了管理,村民们获取薪柴的地点仅仅停留在集体林与自家管理的林地,“理性”农户肯定会选择集体林。因此,集体林成为农户薪柴的最佳选择地。

  村民们在此反映的问题,其实就是经济学上有名的“公有地悲剧”。

 

八、农民反对将土地收归国有

  根据调查发现,农民以及干部都反对将土地收归国有。理由:

  一是土地是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大多数农村社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农户收入构成中的90%以上来自土地,即种植业和以种植业为基础的养殖业。这就决定了土地对其生存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调查的村,当地农户25.9%的农户家庭有成员在外打工,这种打工一般是零工,在农闲季节去工作,农忙季节回家干活;另有28.8%的农户出去打工,工作几天就回来了。由此可见,当地农户仍旧以家庭的农活为主,以打工为辅,即当地农户不具备脱离土地单独生存的机会。从其收入来看,57.1%的打工人员收入仅仅维持自己的生存,也有28.6%的人认为收入还可以,农户认为300元/月属于收入还可以的工资,因此农户的少量打工收入也不构成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其生存保障依然来自与土地。因此,在贫困地区,农户的土地具有解决农户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

  二是如果将农户承包土地收回国有,将有可能发生“圈地运动”。假设土地收为国有,将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一是由国家再承包给农户,又折腾一次;二是承包给大户,当然实现了“规模经营”,而没有承包的农民怎么办?国家当然不会包下他们的就业,这不引起天下大乱吗?三是农民也可以走英国“圈地运动”后的道路,即倾家出动,到城市打工。这一方面在缺少技能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仅仅或达不到解决生存的问题,相当于让农民没有出路;另一方面农户自由流动,则我国又没有为他们创造出更多的就与机会,其结果导致的动荡不安。

  三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在实行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户以家庭的承包土地为基础,利用农闲时间出去打工,获得收入,可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为将来的走出“土地”奠定基础。如果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在城市城镇长期居住下来。这样使我们国家的社会在稳定中发展与进步,并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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